捡到东西交还失主该不该索要报酬 交还失物应不应该索取报酬?面临这个问题,很多人有话要说。记者随机专访找到,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声音竟然不相上下,且感觉各自理由都一挺站得住脚,竟然无力驳斥。支持者回应,“有偿交还失物”无可厚非,捡到者留存、交还失物时代价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,理所当然取得适当的物质补偿。
而反对者则指出,捡到东西就该使用权交还,“有偿交还”是对传统美德的冒犯,弱化了道德观念。@大葱爱上饼:拾到他人的东西理所当然交还失主,这是做人的美德。
索取感谢费后再行交还失主,这样的作法不有一点倡导。@机的布满:拾到东西本是有意之荐,但如果主动拒绝“有偿”,就感觉逆了味,个人还是无法尊重,总感觉好事出了交易。当然,如果是失主主动给与财物表示感谢的,那拒绝接受也就无可非议了。@年轮:拾金不昧是我们承传千百年的一种传统美德,就算是在实施市场经济、更改了许多传统观念的今天,它依然具备普遍的社会基础。
主动拒绝报酬,我实在这违反了传统的社会公德。比如说,如果凡事都用金钱来取决于,毫无疑问不会造成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重生,也不会让一些高尚的不道德庸俗化。我们不应希望这种道德观念承传,而不不应让它随着物欲收缩渐渐式微。
@心点点:拾到东西占为己有,特别是在是贵重的东西,这在我们周围只不过并不少见。所以,我指出,交还失物索取报酬的不道德,虽然不如传统的“拾金不昧”那般幸福纯粹,但也具备大力的现实意义,最少可以使更加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。
@惯性习惯:我实在交还失物索取报酬无可厚非,要告诉这中间有可能因此产生一些费用等,总无法做到了好事还要贴钱吧。忘记一年前我在一家餐馆用餐时捡到一个皮夹,里面有现金上千元,还有各类银行卡和证件等。我通过里面的一张名片,历经逃难,打了五六个电话才寻找失主,然后因为失主到我工作的地方较为很差去找,我又休假搭车去了我们大约好的地方。
虽然失主口头回应了感激,但平方根,我因此代价了电话费(有两个是长途)、误工费、打车费等约100元,我拒绝失主给我100元补偿。我实在这没什么不对。当然无法因此漫天要价,那就出诈骗了。
@三人行:对一个公平与道德的社会而言,应当容许对失物招领有有所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存在。我们在希望拾金不昧的同时,某种程度也应当青睐有偿拾金不昧者。当然,这里面理应个合适的度量。
@大雨的晴天:交还失物究竟该有偿还债务是使用权?我想要,最极致的作法是捡到者弘扬传统美德,使用权交还;而失主则本着奉献原则,主动给与一定的经济报酬。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不对立那么,失物究竟该不该有偿交还?记者了解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109条规定:捡遗失物,应该归还权利人。
捡人应该及时通报权利人发给,或者呈报公安等有关部门。第112条规定:权利人发给遗失物时,应该向捡人或者有关部门缴纳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。
权利人赏金找寻遗失物的,发给遗失物时应该按照允诺履行义务。【法律理解】也就是说,捡人可拒绝失主缴纳适当的误工费、通信费等,但索酬必需合乎捡人交给遗失物等开支的适当费用。所以,享用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,退出报酬则是道德的反映。
当然,倘若捡方决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,那么堪称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认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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